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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21年度司法应用报告 | 中国应用法学202204

北大法宝 2023-03-22

【作者】郭叶,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副总编、《北大法宝文粹》主编;孙妹,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部副主任、《北大法宝文粹》副主编。感谢指导性案例研究组成员张文硕、訾永娟、常小乐、郇雯倩、张文倩、许文君、董倩等对本文写作提供的支持。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4期

  值此之际,我们对一直以来支持北大法律信息网指导性案例研究工作的广大学术界和实务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今后我们将再接再厉,充分利用“北大法宝”数据库,持续性开展案例研究工作,为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提供参考。




内容提要: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31批共计178例指导性案例。本文以178例指导性案例作为研究对象,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使用大数据分析的方法,从多种维度对指导性案例发布和应用情况进行应用及比较研究报告还围绕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案由、地域、审理法院、援引类型及应用结果进行了具象化分析,综述中通过数据来反映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现状,以呈现2021年度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的变化,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审理法院;大数据分析

目次

一、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状况

二、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

三、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

四、调研综述

结语


  从2011年至今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实施已逾十年,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实践应用状况的关注度持续升高。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31批178例指导性案例中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共有129例,较2020年新增17例,有49例未被应用。援引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累计9023例,较2020年(7319例)新增1704例。[1]9023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3731例,总占比约为41%;法官隐性援引5254例,总占比约为58%,与2020年基本持平。全国1489家法院应用了指导性案例,较2020年(1333家)新增156家法院。


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状况


  (一)2021年民事类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达历年最高


  2021年,指导性案例新发布五批31例,仅次于2019年(33例),包括民事类22例、刑事类1例、行政类3例及知识产权(以下简称知产)类5例。民事类指导性案例从2020年累计54例升至76例,新增22例,达历年最高,总占比约为43%,位居第一;行政类指导性案例从2020年累计25例升至28例,总占比约为16%,上升至第二;刑事类和知产类指导性案例分别从2020年累计26例、22例升至27例,并列第三位,分别占比15%;执行类、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相较2020年无变化,分别为15例、5例,总占比分别约为8%和3%。


  (二)2021年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已实现专题化


  从2018年至今,指导性案例发布专题化趋势已逐步显现,呈现专题类型化的发布规律。相比于2020年发布的2批指导性案例(第25批4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和第26批4例刑事指导性案例),2021年发布的5批指导性案例,全部是以专题形式发布的模式,专题内容更加丰富。其中第27批9例指导性案例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第28批6例指导性案例全部为知产类案例,第29批3例指导性案例为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第30批6例指导性案例均为民事合同类相关案例,第31批7例指导性案例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案例。


  (三)2021年海南、广西首次成为指导性案例来源地域


  178例指导性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等25个省级行政区域,2021年发布的31例指导性案例来源于11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有17例,仅次于2019年(20例),总占比约55%。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增至63例。2021年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首次成为指导性案例来源地域。来源地排名前三位的仍然为江苏省、上海市和浙江省,共计45例,分别为20例、14例及11例。审理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78家地方法院,2021年较2020年(71家)新增8家地方法院,分别是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湖南省、云南省5家高级人民法院及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和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四)2021年实体指引占比下降,程序指引略有增幅


  2021年新增31例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中实体指引为22例,程序指引为9例。178例指导性案例中,裁判要点涉及实体问题的从2020年累计125例增至147例,总占比约为83%,较2020年(85%)减少2%。涉及程序问题的从2020年累计22例增至31例,总占比约为17%,较2020年(15%)增长2%。程序指引中民事诉讼程序从2020年累计17例增至26例,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分别有4例和1例,本年度无新增。


  (五)2021年新增85个核心关键词


  178例指导性案例的核心关键词共有509个,与2020年相比新增85个核心关键词,其中使用频次为3次及以上的关键词有30个,较2020年(21个)增加9个,分别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资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实质合并破产、侵害发明专利权、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买卖合同、保护范围、优先受偿权。“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原告主体资格”使用频次最多,分别为6次和5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实质合并破产”使用频次均为3次;“公司法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等8个关键词使用频次为2次,其余73个新增关键词使用频次均为1次。


  表1 指导案例关键词统计(3次以上)


  (六)2021年破产程序首次发布3例案例,二审历年最高


  2021年新增的31例指导性案例中首次发布3例破产案例,未发布执行和国家赔偿类案例。178例指导性案例中,审理程序为二审的案例数量最多,从2020年累计66例增至82例,增加16例,增幅为历年最多。再审案例从2020年累计27例增至37例,增加10例,仅次于二审程序。二审和再审集中在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一审案例从2020年累计33例增至35例,执行和国家赔偿案例仍然分别为15例和5例,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破产案例有3例,全部为2021年度新增,其中基层人民法院2例,中级人民法院1例。另外,强制医疗程序案例为1例。


 表2 指导性案例的审理程序


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


  按照指导性案例被援引的类型进行划分,可分为确定性援引和不确定性援引两种。[2]为确保研究结果的准确性,本文仅对确定性援引进行研究分析。根据法官援引[3]方式不同,确定性援引分为法官明示援引[4](含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隐性援引[5]和评析援引[6]三种类型。9023例法官援引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3731例,隐性援引5254例,评析援引38例。[7]


  (一)整体应用情况


  1.2021年执行类指导性案例全部被应用,首次出现应用整体批次的情形


  178例指导性案例中有129例已被应用,总占比约为72%,较2020年(76%)下降4个百分点;有49例未被应用。从各类指导性案例应用情况来看,2021年15例执行类指导性案例已全部实现应用,应用案例385例。民事指导性案例76例中的52例被应用于6691例案例;刑事类指导性案例27例中的19例被应用于167例案例;行政类指导性案例28例中的20例被应用于1442例案例;知产类指导性案例27例中的20例被应用于214例案例;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5例中的3例被应用于143例案例。


  2021年有17例指导性案例首次实现应用。其中指导案例156号[8]应用次数最高,达到58次;指导案例148号和指导案例143号,分别应用25次、14次;其余14例应用次数均少于5次。9023例应用案例中,2021年首次出现应用整体批次的情形,具体包括应用第14批、第23批、第25批和第27批,应用案例共计6例。


  表3 指导性案例整体应用情况


  2.法官明示援引率增长近3%,法官隐性援引应用案例增加千余例


  9023例应用案例较2020年(7319例)增幅显著,新增1704例。其中法官明示援引从2020年2818例增至3731例,新增了913例,总占比41.35%,相比2020年(38.5%)增长近3%,法官主动援引和法官被动援引分别为2481例和1250例。法官隐性援引从2020年4196例增至5254例,增加了1058例,总占比为58%,相比2020年(57%)增长了1%。法官评析援引共计38例,发布前和发布后分别为3例和35例。


图1 指导性案例应用援引方式


  3.指导性案例24号和15号的累计应用超千次


  178例指导性案例中有129例被应用于司法实践,有8例指导性案例累计应用在200次以上,与2020年(8例)持平,其中指导性案例24号和15号累计应用超千次。指导案例24号累计应用1907次,应用次数最多,较2020年(1565次)增加342次;指导案例15号累计应用1153次,较2020年(939次)增加214次。指导性案例72号、23号、60号累计应用在600次至1000次之间。指导性案例57号2021年新增应用175次,增量仅次于24号和15号,累计应用达到265次。


图2 指导性案例应用次数(200次以上)


  4.广东省的中级人民法院个案应用最为集中


  从应用案例的具体审理法院来看,应用案例数量在100例以上的有8家法院,较2020年(4家)增加4家,广东省占50%。排名前两位的是广东省广州市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有213例和193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6家法院,个案应用案例数量均在100例至150例之间。


图3 指导性案例个案应用审理法院(100例以上)


  (二)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分析


  1.指导性案例的案由与专题应用


  (1)刑事、行政和知产类指导性案例70%以上被应用,2021年新发布的5类专题指导性案例已有3类被应用,应用案例近百例


  178例指导性案例中刑事、行政和知产类的数量相差无几,行政类(28例)超越刑事类(27例)指导性案例的数量,跃居第二位。从应用情况来看,虽然三类指导性案例70%以上均被应用,但只有行政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已近1500例,知产和刑事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仍较少且增幅较小,仅略高于国家赔偿类案例。


  2021年新发布5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知产类、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民事合同类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5类专题,其中已有3类专题被应用,应用案例共98例。第27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9例指导性案例中已有7例被应用,应用案例共计94例。第28批知产类案例和第30批民事合同类指导性案例分别有1例被应用,二者应用案例合计4例。


  (2)指导性案例合同纠纷超20例,应用案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逾千例


  178例指导性案例的具体案由共计104种,2021年新增13种,9023例应用案例的具体案由共计518种。指导性案例案由中合同纠纷、执行类纠纷以及侵权责任纠纷排名前三,共计49例。累计应用案例数量在300例以上的案由有7种,买卖合同纠纷累计应用案例首破千例,较2020年同期新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具体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653例)、买卖合同纠纷(1029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73例)、产品责任纠纷(494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435例)、执行类纠纷(418例)及借款合同纠纷(371例)。


图4 应用案例的应用案由[10]


  2.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地域


  (1)25个省级行政区域应用案例超百例,天津和甘肃入围


  178例指导性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等25个省级行政区,9023例应用案例中,超过100例的省级行政区域共计25个,较2020年同期新增天津市和甘肃省。除辽宁省和山西省外,其他23个省级行政区域均曾遴选出指导性案例,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为2021年新增。应用率排名前三位的是广东省(1282例)、河南省(721例)、山东省(719例),但广东和河南省的遴选指导性案例只有2例。排名前十的福建省(326例),遴选指导性案例仅1例。而最高人民法院共遴选出63例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仅有118例。上海市共遴选出14例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仅有155例。



图5 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地域分布情况


  (2)粤豫鲁京浙苏辽应用案例占比超五成,北京和山东关注应用及时性


  9023例应用案例中超过400例的共有7个省级行政区域,共计4576例,总占比超五成。其中广东省(1282例)、河南省(721例)、山东省(719例)、北京市(512例)、浙江省(487例)、江苏省(446例)、辽宁省(409例)。


  2021年发布的31例指导性案例中有9例已被应用于98例应用案例,北京市和山东省对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应用更及时。其中指导案例156号(58例)和148号(25例)的应用案例较多,从涉及的省级行政区域来看,北京市和山东省对新发布指导性案例关注度更高,应用日期早。


  3.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法院


  (1)近三年专门法院的应用案例数量年均增长超50例


  178例指导性案例中来源于专门人民法院的仅有1例(来源于上海海事法院),而应用案例从2017年开始,已覆盖各专门法院。近三年来,专门法院的应用案例年均增长超50例,2021年达194例。具体包括北京、广州和上海知产法院应用案例52例(含北京39例、广州9例、上海4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76例,铁路运输基层法院36例,海事法院18例,北京和广州互联网法院6例(含北京5例、广州1例),上海金融法院6例。


  (2)中级和基层普通法院应用案例增量较2020年均有下降


  178例已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以最高、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为主。8829例普通法院审理的应用案例以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应用较多,分别有4948例和2887例,较2020年同期增量分别下降了155例和201例。高级人民法院有875例,占比10%,最高和专门人民法院占比合计约为3%,均与2020年持平。



图6 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的审级情况


  4.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新增破产和特别程序


  2021年,9023例应用案例涉及的审理程序新增破产程序3例和特别程序2例,应用案例涉及的审理程序类型首次多于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的共7963例,与2020年相比(6596例)增加1367例。适用简易程序的为478例、执行程序的为428例、国家赔偿程序的为110例、其他程序的为39例,较2020年分别增加210例、101例和21例和2例。


图7 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的审理程序情况


  5.指导性案例的改判案例六成以上被应用,应用案例二审维持原判居多


  在178例指导性案例中,终审结果为改判的案例有45例,其中有30例已被应用,[11]总占比约67%。9023例应用案例中,终审结果为改判的案例有781例,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有66例。


  9023例应用案例中,二审和再审案件共计5433例。二审维持原判的总占比约60.96%,较2020年(59.63%)上升了1.33%;二审改判的总占比约12.48%,与2020年(12.21%)基本持平;驳回再审申请的约占9.11%;二审部分维持、部分改判的总占比约8.12%;维持原裁定总占比约3.53%;再审改判总占比约1.9%;发回重审,再审部分维持、部分改判,再审维持原判,指令再审,撤销原裁定,二审部分维持、部分加判等总占比共约3.9%。



图8 应用案例的终审结果


  6.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


  (1)应用主体近六成为上诉人和法官,法官占比增加3%


  根据统计结果,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包括上诉人、法官、原告、被上诉人、被告、再审申请人等21种。各应用主体的分布比例较2020年大体保持一致,上诉人(2784例)和法官(2519例)应用数量较2020年同期分别增加517例和692例,总占比约31%和28%,其中法官主体增量最大,较去年(25%)上升3%。原告较2020年增加139例,总占比约为16%。被上诉人较2020年增加130例,总占比为9%。再审申请人、被告较2020年分别增加87例和86例,总占比均约为5%;其他应用主体的占比均在2%以下。


图9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


  (2)应用主体为法官的应用案例主要来源于豫闽甘粤辽的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和辽宁省增量明显


  应用主体为法官的应用案例数量排名前五位的是河南省、福建省、甘肃省、广东省及辽宁省,与2020年相比,甘肃省和辽宁省的应用案例增量明显。应用主体为法官的案例涉及四级法院,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有27例。应用案例数量在15例以上的高级人民法院包括广东省、山东省和江苏省3个省份。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福建省福州市、广东省深圳市、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3家法院。


图10 应用主体为法官的应用案例审理法院(15例以上)


  (3)应用主体为当事人的应用案例主要来源于粤京黑浙豫的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增量显著


  应用主体为当事人的案例数量从2020年5471例增至6481例,增加了1010例,总占比约为72%,较2020年下降3%。排名前五位的包括广东省、北京市、黑龙江省、浙江省及河南省,与2020年相比,黑龙江省的应用案例增量显著。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20家法院的应用案例数量在40例以上,以中级人民法院为主。


图11 应用主体为当事人的应用案例审理法院(40例以上)


  7.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内容


  (1)应用内容呈现多维度,裁判要点被援引占比连续三年持平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内容一直呈现多维度状态,自2011年以来连续11年裁判要点和基本案情被应用,裁判要点、裁判理由和基本案情三者应用率高。其中裁判要点作为最核心的应用内容,应用一直排名第一。


  根据统计结果,9023例应用案例中援引裁判要点、基本案情和仅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证据提交3种类型占比与2020年持平,其中裁判要点的被援引占比连续三年持平。应用排名前三位的包括裁判要点、裁判理由和基本案情,总占比达到83%。其中裁判要点被援引最多,共计5032次,较2020年(4059次)增加973次,总占比约为53.44%。[12]裁判理由1940次,总占比约为20.6%;基本案情905次,总占比约为9.61%。其他应用内容,例如未明确[13]引用内容的1069例,总占比约11.35%;仅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证据提交的326次,总占比约3.46%;应用指导性案例相关法律规定120次,总占比约1.27%;应用裁判精神、裁判结果、裁判原则及裁判标准的很少。


图12 指导性案例应用内容参照情况


  (2)山东省整体应用裁判要点增量最大


  2021年应用裁判要点在30次以上的人民法院集中在粤京豫等23家,应用案例共计1225例。其中广东、北京、山东、河南和四川5个省级行政区域的应用裁判要点的总次数为787次,占比达64%,与2020年相比,山东省的增量最大。从具体应用法院级别来看,主要集中在中级人民法院,排名前五位的法院分别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图13 应用裁判要点的应用案例审理法院(30次以上)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


  9023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3731例,隐性援引5254例。从参照率、应用案例、应用地域、应用法院和审级等维度对法官明示和隐性援引适用参照的情况进行梳理分析。


  (一)法官明示援引的应用结果


  1.法官明示援引率上升,主动援引的参照率下降


  9023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3731例,总占比41.35%,与2020年同期(38.5%)相比增长近3%。法官明示援引中予以参照的为2293例,未参照[14]的有1000例,未说明[15]的有438例。法官主动援引并予以参照的有1902例,约占法官主动援引2481例的77%,与2020年(79%)相比下降2%。法官主动援引未参照的为166例,未说明的为413例。法官被动援引中予以参照的有391例,约占法官被动援引1250例的31%,与2020年持平。法官被动援引未参照的为834例,未说明的为25例。


表4 指导性案例应用结果(明示援引)


  2.法官明示援引116例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4号占比最高


  法官明示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数量从2020年累计96例上升至116例,应用案例共3731例。法官主动援引的从2020年81例上升至101例,新增20例,法官被动援引从2020年67例上升至83例,新增16例。[16]明示援引的应用案例数量在50例以上的有13例指导性案例,较2020年(9例)新增4例,分别为指导案例122号、1号、41号及25号。法官明示援引最多的仍是指导案例24号,明示援引应用案例共计1188例,包括法官主动援引的906例和被动援引的282例。


图14 法官明示援引的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数量(50例以上)


  3.全国80%以上省级行政区域法官明示援引在50例以上,广东省增量最大


  法官明示援引的应用案例覆盖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域和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法官明示援引累计达到50例以上的较2020年同期(21个)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和甘肃省、陕西省、山西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4个省级行政区域,应用地域已增至25个省级行政区域,覆盖率约达81%,前三位与2020年同期一致,为广东省、河南省和山东省,广东省增量最多;100例至300例的有江苏省、四川省、北京市等10个省级行政区域;50例至100例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及贵州省等12个省级行政区域。


  2021年法官主动援引的应用案例累计在100例以上的新增江苏省和浙江省,从2020年同期5个增至7个省级行政区域,依次为广东省、山东省、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四川省及浙江省;法官被动援引的应用案例在100例以上的地域与2020年保持一致,仍然为河南省和广东省。


图15 法官明示援引的应用案例地域分布(50例以上)


  4.15家法院法官明示援引30例以上,河南省和广东省应用较多


  有15家法院法官明示援引的累计应用案例数量在30例以上,与2020年同期相比(10家)增加5家。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最多,共计75例,较2020年新增31例。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有68例,与2020年同期持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54例,较2020年新增2例。50例至60例之间的包括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0例至50例之间的包括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市)人民法院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0例至40例之间的包括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图16 法官明示援引的应用案例审理法院(30例以上)


  (二)法官隐性援引的应用情况


  1.法官隐性援引115例指导性案例,较2020年增加19例


  9023例应用案例中,法官隐性援引5254例,法官隐性援引的指导性案例从2020年96例增至115例,其中应用案例数量在50例以上的指导性案例较2020年(16例)新增1例(指导案例25号),共计17例。法官隐性援引前五位的分别为指导案例24号、23号、15号、72号及60号,与2020年相比,指导案例24号、23号、15号分别位列第一至第三位没有变化,指导案例72号从第五位升至第四位。法官隐性援引整体应用第14批、第23批、第25批、第27批指导性案例有6例。


  2.全国78%的省级行政区域法官隐性援引应用案例数量在50例以上


  法官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与明示援引一样,也覆盖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域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中有24个省级行政区域和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案例累计在50例以上,较2020年新增最高人民法院。与2020年一致,广东省总量和增量均最多,共计896例,较2020年同期(698例)增加198例,其次为山东省,共计417例,较2020年(319例)增加98例。200例至400例的有河南省、北京市、浙江省、辽宁省、河北省、江苏省6个省级行政区域;100例至200例的有四川省、安徽省、黑龙江省等12个省级行政区域。50例至100例的有重庆市等4个省级行政区域及最高人民法院,其余省级行政区域均在50例以下。



图17 法官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地域分布(50例以上)


  3.法官隐性援引50例以上的审理法院增至12家


  有12家法院的法官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数量在50例以上,与2020年同期相比(8家)增加4家。排名前两位的是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累计有184例、163例。应用案例数量在80例至100例之间的,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用案例数量在50例至80例之间的,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7家法院。


图18 法官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审理法院(50例以上)


调研综述


  案例指导制度历经十余年的发展愈发规范和成熟,已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得以初步确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纲要中多次提出建立、改革和完善指导案例制度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和适用规范。2020年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再次重申了指导性案例在类案检索中具有“应当参照”的“显性拘束力”。[17]同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机制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指导性案例工作的要求。2021年发布《关于推进案例指导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通过不断优化案例指导工作机制,切实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18]随着上述一系列指导性案例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状况在每年都有相应的改变。


  (一)2021年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明显上升,应用案例数量略有下降


  指导性案例的发布频次和数量自发布伊始,未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主要分为三个阶段。2011年至2014年,指导性案例呈现逐年增长态势,发布数量从4例升至22例。2015年至2018年进入相对平缓期,2015年降至12例,2016年升至21例,2017年和2018年持平,分别是15例和14例。2019年至2021年,呈现出波浪式发布的趋势,2019年33例,达到历史最高发布数量,2020年8例,下降明显,2021年又达到31例。


  与指导性案例发布情况不同,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的增长则呈现出规律性。2021年有17例指导性案例首次实现应用,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增量较为稳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31批178例指导性案例中已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共计129例,72%的指导性案例已实现应用。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数量近5年来也呈现较快增长的态势,2017年至2020年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每年增量都在呈倍数增长,2021年累计应用案例数量达到9023例,较2020年增加1704例,增量略有下降。


  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问题已探讨多年,指导性案例发布十余年,发布数量未突破200篇,应用案例数量尚未破万,与已公开的亿万级的裁判文书总量相比的确不足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于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少,难以覆盖审判实践中的各类案件类型,进而导致参照率低,较难发挥统一审判尺度和司法标准的作用。针对司法实践的现状,根据《意见(试行)》和《若干意见》中提出的类案检索需要和不断拓宽案例发现培育范围和来源的要求,同时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和司法体制改革措施的推进,推动指导性案例在发布数量、发布周期和案由覆盖率等方面的发展,提升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


  (二)失效指导性案例已落实,需推进清理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机制运行


  为配合我国民法典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和规范性文件等做了全面梳理,并于2020年12月发布了《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以下简称法〔2020〕343号通知),明确指导性案例9号、20号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参照,意即两例指导性案例不再具有指导作用。根据统计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不再参照的效果很明显。调研过程中发现,2021年有13例为当事人援引已失效的2例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9号和20号分别有12例和1例,法官均未就不再参照的指导性案例做出回应和说明,也未参照使用,而是基于案件本身作出了相应的裁判。


  法〔2020〕343号通知标志着指导性案例清理机制的正式启动,虽然因对制度法的高度重视、指导性案例本身遴选的缺陷以及案例指导制度运行的行政化色彩,都影响了指导性案例清理工作中的规范化。[19]但为实现指导性案例清理制度的有效运转,有必要为指导性案例的清理和废止设立程序规则,加强对指导性案例清理机制的规范性、时效性的完善。《若干意见》中也提出了要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评估、清理工作,需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清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主体、清理方式、清理频率、清理依据等清理体系和要求,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出台相应规范性文件。


  (三)知产和刑事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持续走低,总占比不足5%


  31批178例指导性案例已全面覆盖六大类案由,从指导性案例被应用的数量来看,执行类指导性案例2021年首次100%实现应用,70%的知产、刑事、行政类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68%的民事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60%的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而从应用案例数量来看,民事类和行政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总占比达到90%,知产和刑事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总占比不足5%,执行类和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占比分别为4%和1.5%。


  面对知产和刑事指导性案例被应用指导性案例多但应用案例少的现状,究其原因,已发布的知产指导性案例主要集中于民事纠纷,刑事和行政类较少。知产指导性案件因存在法律漏洞和空白,需要创造性适用法律并形成新的裁判规则。[20]而个案法律漏洞填补经验对类似案件并不具有很强的普适性,导致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较少。[21]知产案例的裁判规则与审判实践中涌现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相比,具有应用的局限性。[22]刑事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现状,从价值层面剖析,无视案例的独立性价值是最为深层的原因。[23]从法律原则方面分析,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领域法源只能是成文法,刑事指导性案例不具有刑事法源地位。[24]可根据知产和刑事指导性案例的现实情况,提高对发布和应用状况的关注度,不仅在遴选方面考虑到知产和刑事案例的特性,同时可依据司法实践将遴选和应用有效结合。


  (四)发布地域覆盖率持续提升,关注遴选和应用地域的平衡


  178例指导性案例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等25个省级行政区域,从2017年至2021年底,已经新增9个省成为指导性案例来源地。2021年,应用案例共计有25个省级行政区域超百例,发布和应用的数量在地域覆盖率方面持续改善。


  从发布和应用指导性案例的地域分布来看,呈现出不平衡的态势。发布前三位的江苏省、上海市和浙江省遴选指导性案例总数达45例,但应用案例总量共计1089例,不及广东一省(1282例)的应用案例数。反观应用率和增幅率排名前三位的广东省、河南省和山东省,遴选指导性案例共计13例,其中广东省、河南省只有3例和2例,但三个省的应用案例总数达2722例,总占比达30%。而且排名前十的福建省(326例),遴选指导性案例仅1例。截至2021年年底,仍有6个省未遴选过指导性案例,其中辽宁省和山西省未遴选过指导性案例,但应用案例分别为410例和175例。针对应用率较高但无遴选案例的省份,可考虑纳入遴选省份。对于遴选少但应用率高的省份,考虑增加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数量和案例类型,对于遴选多但应用率低的省份,可监督和督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工作。


  (五)法官明示援引有所提升,隐性援引仍占比近六成


  关于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和参照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从2010年开始,通过发布《规定》[25]及其《实施细则》[26]明确赋予了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和应当参照的强制力。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7]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试行)》[28]和《工作机制的意见》、[29]2021年出台《若干意见》,[30]四个文件提出继续完善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适用、作为类案参照、加强指导性案例作用、重申加强指导性案例应用。通过这一系列文件的发布,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提出了更为明确的定位和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从2021年的统计结果看,法官明示援引的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均较2020年有提升。178例指导性案例中有116例指导性案例属于法官明示援引,较2020年(96例)新增20例,9023例应用案例中明示援引3731例,较2020年(2818例)增加913例,相比2020年(38.5%)增长近3%。178例指导性案例中有115例指导性案例属于法官隐性援引,9023例应用案例中法官隐性援引5254例,总占比约58%,已经连续四年总占比基本持平。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效果与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就案例制度的发展现状而言,目前的关键性问题是如何在实践中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功效,同时又要设法限制对指导性案例的任意背离”。[31]于法官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因立法并无强制性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并不必然要求应当明示援引,也不易强制明示援引。在裁判规则与指导性案例要点一致的情况下,法官进行隐性援引并无不可。[32]目前,指导性案例的明示援引已出现上升趋势,可通过立法层面细化指导性案例的具体应用要求、明确和增强指导性案例的指引功能、加强裁判规则中蕴含的法理表达、[33]增强裁判文书的对话性、[34]完善培训和激励机制。对于隐性援引较多的情况,目前出台的文件中对法院未参照检索到的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后果缺位,是否已强制规定也需考虑司法实践的现状,同时还要从司法环境、法官知识素养、指导性案例培训等多方面进行引导和完善,引导法官使用指导性案例,并逐步从隐性援引向明示援引转变。


  (六)规范指导性案例的参照形式并适时扩大参照范围


  关于指导性案例的参照引用方式,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理由”部分第7点的规定,要求写明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35]2021年的统计结果显示,法官根据《规范》要求同时引述指导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的有1812次,仅占20%。9023例应用案例中,裁判要点、裁判理由和基本案情三者被援引的总占比达到83.6%,较2021年增长1.6%。除以上参照内容之外,具体裁判文书中还存在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证据提交、指导性案例相关法律规定、裁判精神、裁判结果、裁判原则、裁判标准以及未明确引用内容的多种情况。


  指导性案例的参照范围过于局限,而现实中指导性案例的参照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和聚焦化的趋势,可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和将指导性案例的参照范围扩大至裁判理由和基本案情。因裁判要点与一般案例相比具有更强的拘束力,法官如背离该裁判规则,可能构成法律适用错误。[36]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要点的援引量最大也体现了其重要性。而裁判理由和基本案情的援引比例也在逐年提升,不少学者都提出了扩大参照范围的学术建议。从指导性案例七要素来看,要件事实归纳应当重点分析裁判要点、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的内容。[37]从指导性案例的编辑环节进行改进,正式文本中提供详细的裁判理由。[38]也有学者指出裁判理由中蕴含的裁判规则,是构成案例的审判经验和司法理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明确提出了将指导性案例的参照范围从裁判要点扩大至裁判理由和基本案情。[39]因指导性案例的编写精炼,而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内容较多,可借鉴裁判要点的提炼方式,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案情要点、[40]裁判理由要点,同时可附上原始裁判文书案号,有利于全面理解指导性案例,进而实现指导性案例的应用。


结语


  案例指导制度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历程,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层面对该制度的研究都更加归于理性化。随着近几年多项与案例指导制度有关的文件发布,逐步提升案例指导制度和指导性案例的地位,在建立类案检索制度、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都在发挥作用。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31批178例指导性案例中,有129例指导性案例应用于司法实践中的9023例案件。2021年新发布指导性案例31例,应用案例新增1704例。2021年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较多,民事类案例发布达到历史最高值,但应用案例略有下降。指导性案例失效制度已落实,发布和应用案例的案由仍然不均衡,遴选和应用地域存在不平衡趋势,应用主体多元化,多种援引类型同时并存。在指导性案例应用和参照范围方面仍有较大改善可能,可根据《若干意见》中加强对指导性案例应用的三个应当的要求,通过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的不断完善,逐步落实指导性案例的明示参照强制性、引述规范化、激励和责任承担等具体规定,使得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能在司法实践中更为顺畅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注释:

*本文对指导性案例发布情况的研究范围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至31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案例数据和应用案例数据截止时间均为2021年12月31日。

[1]郭叶、孙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20年度司法应用报告》,载《中国应用法学》2021年第5期。

[2]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能够直接确定其援引了几号或某批次指导性案例;不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不能确定其是否援引了指导性案例。

[3]张骐:《再论类似案件的判断与指导性案例的使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

[4]法官明示援引,是指法官作出裁判时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主要包括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后者是指法官被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即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参照指导案例时,法官在裁判理由中对此作出了回应。

[5]法官隐性援引,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对此在裁判理由部分未明确作出回应,但是其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情况。

[6]法官评析援引,是指裁判文书正文中并未提及指导性案例,但是该案例后所附的专家点评、评析、补评及典型意义等中提到指导性案例的情况。

[7]考虑到非法官援引的应用情形法官未回应且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无关,不再将非法官援引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统计范围。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7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156号:王岩岩诉徐意君、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9]各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加起来总和为9042例,大于9023例,原因在于有19例应用案例存在同时援引民事与行政或知产或国家赔偿指导性案例的情况。

[10]根据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由名称变更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11]指导性案例改判案例中已被应用的案例包括:指导案例1号、4号、8号、10号、12号、20号、34号、46号、52号、54号、72号、74号、79号、82号、85号、86号、91-92号、97号、101号、110号、111号、113-114号、116-117号、121-122号、124号、140号。

[12]同一应用案例存在同时引用参照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基本案情等多个内容的情况,此处以各类应用内容累计应用次数计算总占比。

[13]应用内容中的“未明确”是指在引用指导性案例时未明确说明其引用的具体内容,且根据裁判文书也不能判断其引用的内容。

[14]“未参照”是指法官明示援引(含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未参照,主要原因是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或案情不适用于应用案例,法官就此进行了特别说明。

[15]“未说明”是指原审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援引了某一指导性案例,但是二审/再审法官在终审判决中并未对此进行回应和说明。

[16]其中有68例指导性案例既涉及法官主动援引又涉及法官被动援引,所以法官主动援引与法官被动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数量之和大于116例。

[17]刘树德、胡继先:《〈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20年第25期。

[1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案例指导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2021〕294号)。

[19]孙光宁:《清理指导性案例的失范与规范——基于法〔2020〕343号通知的分析与反思》,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6期。

[20]安雪梅:《指导性案例的法律续造及其限制——以知产指导性案例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

[21]袁秀挺、潘磊:《漏洞填补规则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作效果——基于92号指导性案例的考察》,载《私法》2021年第1期。

[22]李瑛、许波:《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以知产审判为视角》,载《知产》2017年第3期。

[23]孙万怀:《判例的类比要素:情景、中项与等值——以刑事裁判为视角》,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6期。

[24]周光权:《刑事案例指导制度:难题与前景》,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3期。

[25]《规定》第7条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26]《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2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13条规定,除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法官可以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28]《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29]《工作机制的意见》第4条指出,加强指导性案例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是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30]《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提出了三个应当,类案应当参照应用、引述应当规范和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应诉讼参与人是否参照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要求。

[31]孙海波:《法官背离判例的法理及说理》,载《浙江社会科学》2022年第4期。

[3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类案裁判的适法标准和规范机制研究》,载《中国应用法学》2021年第3期。

[33]张骐:《论案例裁判规则的表达与运用》,载《现代法学》2020年第5期。

[34]张骐:《论裁判文书的对话性》,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1期。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在关于“理由”部分的第7点作出规范: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并写明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36]孙海波:《类案检索在何种意义上有助于同案同判?》,载《清华法学》2021年第1期。

[37]孙跃:《论类案判断的司法方法——以案例指导与类案检索为背景》,载《法律方法》2021年第2期。

[38]孙光宁:《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拟制及其规制——从指导性案例41号切入》,载《河北法学》2021年第8期。

[39]前引[33],张骐文。

[40]孙跃:《案例指导制度的改革目标及路径——基于权威与共识的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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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王睿

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北大法宝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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